发布时间:
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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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管理,防止和制止短斤缺两、假冒伪劣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,强化市场日常管理的责任,规范进场销售者的经营行为,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,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》等有关法规,制定本市场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:一、在与市场经营者签订租赁经营协议中,必须写上含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,明确市场对消费者应履行赔偿和向销售者追偿的义务;二、市场内设立投诉接待站,受理消费者的投诉,并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;三、消费者在市场购物中,发现有短斤缺两、以次充好、假冒伪劣现象的,应及时向市场消费者投诉站投诉。如情况属实的,一般情况下,受理人员应及时调解,由被投诉人当场作赔偿处理;如出现被投诉人暂时不在现场,或一时无法找到等情况,则由市场依据市场规定,实施先行赔偿,而后再由市场向被投诉人追偿,以保证消费者正当权益不受侵害。